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市管權限內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市管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4年國家發(fā)改委令第11號) |
具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自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估、評審。 |
2 |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市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水利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7號) |
符合資質的報告書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估、評審。 |
3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jiān)測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
市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條 |
符合資質的生產建設項目土保持監(jiān)測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監(jiān)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估、評審。 |
4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市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 |
符合資質的生產建設項目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估、評審。 |
5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市水務局 |
水利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水政〔1992〕7號)第五條 |
符合資質的評價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估、評審。 |
6 |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三條 、 第五十六條第(四)款。 |
符合資質的審查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審查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估、評審。 |
7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民辦非企業(yè)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
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清算審計。 |
8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民辦非企業(yè)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
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9 |
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全市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
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 |
10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全市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
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11 |
基金會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非公募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
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注銷清算審計。 |
12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非公募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
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