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7日,駐東升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賴某前來咨詢。
一、具體情況:
賴某自2012年進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十年時間,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購買社保。問:現(xiàn)賴某因覺得工作強度太大無法繼續(xù)工作,欲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想問能否得到一些補償?
二、為當事人分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告知賴某:
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